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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发布者:秘书处点击数:427发布时间: 2020-07-24【字体:

 

济南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济南社会工作协会,英文译名为:Jin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第二条 济南社会工作协会是由济南地区热心和从事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植根民众、服务社会、助人自助、献身公益”的工作宗旨,探讨新时期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发挥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促进全市社区建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施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394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职责使命,推动行业发展。探索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开展和承办社会工作服务监督、评估、指导等工作,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济南市社会工作全面发展。
(二)推进理论研究,提供政策依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进行社会工作调研,总结社会工作地方发展的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治理和服务政策,健全完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提供依据。
(三)发挥枢纽作用,搭建服务平台。举办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不同机构、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支持,提升凝聚力和归属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会工作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四)促进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协助政府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社会工作人才的资格认证、专业培训、注册登记、继续教育、专业督导等相关工作,切实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服务水平。
(五)开展评选表彰,激发行业活力。评选表彰先进社会工作集体、先进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人物等,开展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活动,激发行业活力,扩大社会工作影响力。
(六)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做好会员与政府的沟通,总结行业概况,反映、倡导有助于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政府有关方面的支持,提倡正确引导,促进公平竞争,维持队伍稳定,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的持久性。
(七)塑造社工形象,加强社工宣传。加强“济南社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建设,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编印宣传信息和刊物,采取多种形式,塑造社工形象,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的宣传。
(八)发展志愿队伍,形成服务合力。推行“社工+志愿者”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丰富社会服务人才资源,协调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工作服务合力。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十)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为各区县社会工作协会、热心和从事社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社会工作的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为热心、支持和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界人士,以及从事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教育、研究、宣传等部门)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获得本协会出版物,利用本协会资料从事研究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要求退会的,经书面申请,交还会员证后可退会。违背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制定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济南社会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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