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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过《反家庭暴力条例》 规定社工机构相关权责

发布者:点击数:44发布时间: 2020-04-07【字体: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涉及千家万户,共40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二是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条例补充完善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送达、定期查访、违反告诫书的处理等规定。

三是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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