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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2011-08-0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监督,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授权指导并协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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